法規相關2018.06

室內空氣品質標準

室內空氣品質標準
106年1月11日公告訂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
包括將第一批公告場所(大專院校、圖書館、醫療機構所在場所、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、政府機關辦公場所、鐵路運輸業車站、民用航空站、大眾捷運系統運輸車站、展覽室及會議廳、商場等10類型) 擴增其管制對象及管制區域外另新增博物館及美術館、金融機構營業場所、表演廳、電影院、視聽歌唱業場所及運動健身等6類型場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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